一、律師如何會見犯罪嫌疑人
中國刑訴法第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確立了律師提前介入的權利,這是為保證犯罪嫌疑人能及時得到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使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獲得足夠的時間和手段準備他們的辯護。但是刑訴法在作出這一規(guī)定的同時,又規(guī)定:“偵查機關根據案情情況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在司法實踐中,有的部門無論是否案情情況需要,濫用這權利,甚至還限制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這與《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遭逮捕、拘留或監(jiān)視的所有的人應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不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察和完全保密的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與律師協(xié)商,這種協(xié)商可以在執(zhí)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范圍進行”的規(guī)定有差異,這使得律師與控訴方在這一訴訟權利上極不均衡致使立法的本意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實現。
二、律師的閱卷權是怎樣的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了律師的閱卷權利,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僅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這樣的規(guī)定使得律師的作用難以很好地發(fā)揮。
中國在刑事審判方式上,吸取了國外當事人主義些因素,實行了在法庭指揮下的抗辯式審判方式,加重了律師與控訴方間對抗性職能,但由于律師所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看不到所有的案件材料,在對材料的掌握上律師享有的權利顯然與控訴方所享有的權利是極不均衡的,而律師所作的有力辯護取決于對全部材料的根據之上的。為此,《聯合國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規(guī)定:主管當局有義務保障律師充分的時間查閱所擁有的或管理的有關材料、檔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師能向其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協(xié)助,應當盡早在適當時機提供這種查閱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