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罪是否以“公然”為必要條件
從侮辱罪的犯罪構成看,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利,客觀方面實施了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主觀上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既可構成此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shù)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而是否采取“公然”的手段,要區(qū)分其侵犯的客體類型,即是人格權利還是名譽權利。名譽是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在品德、才干、信譽、商譽、功績等方面評價的總和,注重于外部狀態(tài),因此侵害名譽權利的行為必須是公然的,即讓多人看到或聽到。而人格權利注重的是人的主觀狀態(tài),是公民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因此,這種權利的被侵害,客觀上與是否公然無關,即使行為人在第三者不知曉的情況下當面或寫信或以打電話等形式,使這種權利受到侵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二、侮辱罪如何處罰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規(guī)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jù)本法第38條的規(guī)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fā)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shù)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chǎn)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并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后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拔:依妗保侵肝耆鑷翌I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jié)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以上就是對侮辱罪是否以“公然”為必要條件,侮辱罪如何處罰所作的介紹。司法實務中,侮辱罪的認定要從其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來具體分析,因此,遇到此類問題無法解決的,可以尋求刑事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