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的主體有哪些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因此,貪污罪的主體包括以下兩種人: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zhì)特征是從事公務。這里的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履行組織、領導、監(jiān)督、具體負責某項工作等職責。履行組織、領導、監(jiān)督職責的人員通常擔任一定職務,主管本單位或者本部門的工作,例如國有公司的董事、經(jīng)理、監(jiān)事等。履行具體負責某項工作職責的人員通常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項事務行使法律賦予或者國有單位授予的職權,例如國有公司、企業(yè)的會計、出納、保管員等。
二、過失可以構成貪污罪嗎
不可以。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故意的具體內(nèi)容表現(xiàn)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fā)生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而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占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后轉送他人。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