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嗎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通過法院調解,自訴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訴人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自訴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一般是很輕微的刑事案件,允許自訴人撤回起訴,可以減少爭訟,有利于社會、家庭的穩(wěn)定。
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調解,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因為這類自訴案件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沒有履行職責,該管不管的案件,而且其中有些案件從性質上說應當是公訴案件,只是因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為了解決老百姓告狀無門的問題,懲罰犯罪,才由法律規(guī)定被害人可以直接控訴到人民法院,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自訴案件時,不能適用調解。如果其中有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允許自訴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訴人撤回自訴。
二、自訴案件包括哪些種類
刑事自訴案件,是公民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審理的案件。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三類案件從提起訴訟時,自訴人就需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支撐自己的控告主張,如果缺乏證據,又不能補充的,在審查立案階段就會因起訴證據不足,被勸其撤回自訴或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駁回起訴;自訴案件在審理中也會因起訴證據不足,被對方的證據駁倒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