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未被發(fā)現(xiàn),或者犯罪分子雖被發(fā)現(xiàn),但尚未受到司法機關詢問、傳喚或尚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時,自動投案的行為。自動投案一般是犯罪分子主動向公安、檢查、司法審判機關投案,并自愿置于其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機關或其他有關人員投案,也可認為是自動投案,但其主觀上必須出于自愿、主動。
二、自動投案應當如何認定
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fā)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fā)覺以后,關鍵在于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說明其有認罪悔改之心,愿意接受懲處,有悔罪想法。在司法實踐中,如將自首時間過分的限制,將不利于瓦解犯罪及犯罪分子主動自首。
自動投案的方式和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只要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自首,有投案的誠意,即使由于某種原因本人不能到有關機關講明案情,但只要本人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以電信等方式投案,都屬于投案自首。由此可見,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的一種積極行為,它表明自首的犯罪人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和應受懲罰性,從而認識到自己的犯罪。但至于被公安機關、群眾圍攻、走頭無路當場投案的,或被司法機關傳訊,采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屬于自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