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窩藏罪的主觀形態(tài)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fā)現(xiàn)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xù)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qū)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于: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jù)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jù),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蒙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于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窩藏方式有哪些
1、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處所,至于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fā)現(xiàn),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