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擾亂法庭秩序的情形有哪些
從犯罪的結果看,必須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況:
(1)出于卑鄙惡劣的個人動機、目的,如打擊報復、泄憤、侮辱等;
(2)糾集多人進行哄鬧、沖擊法庭的;
(3)不聽勸阻、制止,多次干擾法庭秩序的;
(4)造成嚴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設施的損壞或司法工作人員人身、精神損害或導致法庭秩序混亂、法庭審理被迫中斷、案件無法繼續(xù)正常審理等后果;
(5)其他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造成法庭審理案件無法正常進行,產生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擾亂法庭秩序的主體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且僅限為自然人。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實施該行為,對結果的發(fā)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態(tài)度。具體可歸納為以下三類人:
(1)訴訟參與人。如公訴人、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當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訴訟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本身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2)旁聽的人員不遵守法庭紀律,不聽勸阻,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3)不允許旁聽的人員,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在法庭附近設置高音喇叭,進行高分貝噪音干擾,向法庭內投擲石塊,或在法庭附近攔截有關正準備參加訴訟的人進行侮辱、毆打、圍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