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是信用卡詐騙罪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一)不知使用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的。一般來說,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故意,因為行為人自已是否擁有信用卡其本人應(yīng)該是清楚的。但實踐中可能還有這類情況,即他人謊稱為行為人辦了信用卡而將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交由行為人去獲取財物,行為人對此信以為真。對類似這種情況當然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詐騙故意。
(二)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雖系冒用但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人自己擁有信用卡但因過失或其他原因拿錯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為人并非出于故意,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還有行為人對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為人是出于開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過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說明并予以償還的,由于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應(yīng)以犯罪論處。
(三)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許的,因此不存在構(gòu)成犯罪的問題。對于區(qū)分行為人的透支是屬于善意還是惡意的問題,一般來說,行為人連續(xù)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額或者對已透支額未按期歸還又繼續(xù)超限額透支且拒不償還的均可認為屬惡意透支;如果行為人在限額內(nèi)透支或雖超過限額透支但按期償還的則屬于善意透支。
二、盜竊并使用信用卡處何罪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應(yīng)以盜竊罪認定。
《刑法》規(guī)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處罰?!边@種情形是指盜竊犯罪分子盜竊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該信用卡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為。所謂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盜竊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該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盜竊來的信用卡而使用該信用卡的。在后一種情況下,對盜竊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盜竊犯罪的共犯處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盜竊來的而使用,對使用者則不應(yīng)按盜竊罪進行處罰,應(yīng)當按照其使用的具體情況和情節(jié),依照有關(guān)法律處理。如某盜竊分子竊得一張信用卡后,對其朋友說是拾來的,由其朋友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對使用者就不應(yīng)按照盜竊罪處理,應(yīng)當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規(guī)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