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調查和廳外調查的區(qū)別
1、主體不同。庭外調查的主體是法院。它特指的是由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依法有責任進行調查和收集。而法庭調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它指的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舉證、質證、反證、再舉證、再反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及人民法院認證來完成的法庭調查的過程。
2、方式不同。一般來說,法庭調查除了民訴法中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情況外,都是公開進行的,把審判活動置于訴訟參與人和群眾的監(jiān)督下,透明度很高,而庭外調查則是由人民法院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大多數(shù)情況與當事人是背靠背的,透明度很低。
3、范圍不同。“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當事人舉證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自己主張的所有證據(jù)和反駁對方主張的所有證據(jù),帶有明顯的“功利性”。即只舉對已有利的證據(jù),無利的則不舉。而庭外調查的范圍則限于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況??梢娡ネ庹{查的范圍應比法庭調查的范圍小得多。而且庭外調查的目的是進一步排除疑問,查清案件事實,并不是為一方當事人服務的。
4、產生的階段不同。法庭調查特指開庭審理中的一個階段。除此之外,就不能說是法庭調查了。而庭外調查只能產生在開庭審理前或開庭審理后,而不能產生在開庭審理中。當然,庭外調查,收集的證據(jù)最終還要經(jīng)過開庭審理才能得到確認。
5、主次有別。法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核心,是民事訴訟的必經(jīng)階段,未經(jīng)法庭調查所確認的證據(jù)就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jù)。而庭外調查則是法庭調查的必要補充,處于從屬的地位。人民法院要根據(jù)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庭外調查。即案件需要時才進行庭外調查,不需要時就不進行庭外調查。庭外調查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jīng)階段。
二、法庭調查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進行陳述的權利。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分別進行陳述。被告人如果承認起訴書中的指控,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陳述;如果不承認起訴書中的指控,則可提出自己無罪的意見。被害人可以針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陳述自己受害的經(jīng)過和有關的訴訟請求。
2、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法庭調查時,經(jīng)審判長同意,可以向被告人發(fā)問。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到的物質損失有權要求賠償。所以他們可以向被告人發(fā)問。
3、當事人經(jīng)審判長許可,有權向證人、鑒定人發(fā)問。當事人在證人、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后,認為有些事實還不清楚,需要詢問證人、鑒定人的,經(jīng)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進行發(fā)問,要求其作出進一步的陳述和說明。
4、當事人對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對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證,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物證,當事人都有權進行辨認、核實,經(jīng)過辨認后,發(fā)表自己對這些證據(jù)證明力的看法。對法庭上出示的物證和宣讀的其他證據(jù),只有經(jīng)過當事人辨認,各方面的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核對屬實后,方可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5、當事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如果發(fā)現(xiàn)了新的證據(jù)或對原有證據(jù)產生疑問,認為有必要重新取證或進行補充的,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隨時向法庭提出申請,請求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勘驗。但是否允許申請,還要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如認為有必要,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取新的證據(jù)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證據(jù)材料。人民檢察院應在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調取證據(jù)材料決定書后3日內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