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情節(jié)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相區(qū)別的一個重要標志。至于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jié)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jié)嚴重”:
1、行賄數(shù)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中的有關規(guī)定,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述司法解釋中所作的解釋,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同樣予以立案: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單位行賄共同犯罪的認定
(1)參與共同行賄的主體都是單位,所有具體實施人都是為實現(xiàn)其單位的意志而進行的行賄犯罪。
(2)各單位都是為實施行賄而共同結合在一起,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也不排除有些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勢力大的單位對勢力小的單位進行脅迫、利誘。
(3)具有共同行賄的故意并由各單位的具體實施人產生和表現(xiàn)出來。
(4)具有共同的行賄目的,都是為各自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所謀得的不正當利益為共同參與行賄的單位所瓜分。單位共同行賄罪的刑事責任盡管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應根據單位在共同行賄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分別按單位主犯、單位從犯、單位脅從犯和單位教唆犯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