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提起刑事自訴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jù)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shù)提供自訴狀副本。
二、刑事自訴案件如何處理
對自訴案,應分別不同情況作下述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的,有足夠證據(jù)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應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三)自述人經(jīng)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四)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對證據(jù)有疑問,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jù)進行核實,核實證據(jù)可以采用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和凍結等措施。
(五)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屬于第三條的自述案件不適用調解。
(六)自訴案件的被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