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的期限有多長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guī)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根據刑法第64條規(guī)定,數罪并罰拘役不超過1年。
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二、拘役的執(zhí)行方式是怎樣的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
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執(zhí)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jiān)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zhí)行。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fā)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拘役還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實行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