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一)證人的權利有哪些
1、人身、財產(chǎn)、居住環(huán)境受保障不受侵犯的權利。
2、充分陳述權的權利。
3、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有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的權利。
4、證件知悉權,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5、侵權控告權,證人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權利。
(二)證人的義務有哪些
1、作證的義務。
2、向人民法院提供如實的證言的義務。
3、經(jīng)法庭傳喚出庭作證的義務。
二、證人證言的條件有哪些
(一)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jīng)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zhì)、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nèi)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二)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鑒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三)證人證言要經(jīng)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法庭對于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jīng)過調(diào)查,運用調(diào)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jù),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