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全面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這就是第二審程序的全面審查原則。全面審查原則有助于使一審判決中的錯誤都能得到糾正,確保終審裁判作出時,案件獲得徹底的、正確的處理;有助于執(zhí)行有錯必糾的方針,保證第二審程序任務的順利完成。
全面審查原則要求:二審法院審判案件時,要對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具體而言:
(1)既要審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又要審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而不能僅就某一方面進行審查。
(2)既要審查一審判決已被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又要審查其中沒有被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而不能只根據(jù)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審查已被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要對已經(jīng)提出上訴的部分被告人的上訴理由進行審查,又要對沒有提出上訴的部分被告人的判決內(nèi)容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3)既要從實體上審查一審判決的正確性,又要從程序上審查一審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不能只審查實體問題是否獲得正確處理,而對審判程序是否合法不管不問。
二、上訴、抗訴案件審查哪些內(nèi)容
對于上訴、抗訴案件,應當主要審查下列內(nèi)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證據(jù)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jù);
(5)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采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