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情形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第二審程序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為死緩的,則同時為核準程序,并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無需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zhí)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如何限制死刑的適用
1、從適用條件上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前半段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睆亩鴮⑦m用死刑的條件界定為“罪行極其嚴重”,也即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tǒng)一,有效地對死刑的適用范圍進行了限制。
2、從適用對象上限制。《刑法》第49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狈擅鞔_規(guī)定將“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 “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兩類人排斥于死刑適用對象之外,進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適用范圍。前者主要考慮其尚處于世界觀形成時期,心理可塑性強,應著重教育改造。
3、確立死刑緩期執(zhí)行制度。死緩制度是我國刑法的獨創(chuàng)。《刑法》第48條第1款后半段規(guī)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奔磳刑幩佬潭皇潜仨毩⒓磮?zhí)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給一個緩沖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