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哪些東西可構成盜竊罪
除刑法第264條對盜竊罪作出直接規(guī)定外,刑法其他條款和一些司法解釋,還明確規(guī)定下列盜特定財物的情形,如果構成犯罪,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196條第3款)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刑法第210條)
(3)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刑法第265條)
(4)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5)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上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6)盜用他人或單位電話打境外色情電話,構成犯罪的。(《公安部關于對撥打境外色情電話定性處理的批復》)
(7)盜竊假幣、毒品等違禁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8項)
(8)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刑法第253條第款)
(9)非郵政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并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并從中竊取財物案件定性問題的批復》第2條)
(10)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
(11)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
(12)盜竊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項13?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電話卡而使用或者購買并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電話卡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二、哪些盜竊行為不以盜竊定罪
盜竊罪的對象范圍雖然很廣,但并非盜竊所有財物的行為,一律都構成盜竊罪。下列盜竊特定財物的行為,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就明確規(guī)定構成其他犯罪,而不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竊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定罪處罰。(刑法第111條)
(2)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以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刑法第127條第1款、第2款)
(3)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yè)秘密的,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刑法第2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6項)
(4)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以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刑法280條地款)
(5)竊取國家秘密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82條)
(6)盜竊尸體的,構成盜竊尸體罪。(刑法第302條)7?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28條第1款)
(7)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的,以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罪論處。(刑法328條第2款)
(8)竊取國有檔案的,構成竊取國有檔案罪。(刑法第329條)
(9)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45條第1款)
(10)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構成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條第1款)
(11)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公共財物的,定貪污罪。(刑法第382條)
(12)竊取軍事秘密的,以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定罪處罰。(刑法第431條第1款)
(13)為境外的組織、機構、人員竊取軍事秘密的,構成為境外竊取軍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條第2款)
(14)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以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刑法第438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