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減刑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zhí)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jié)時,由負責執(zhí)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jié)時,由負責執(zhí)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范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二、法律對減刑的規(guī)定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可以是刑期的縮短,也可以是刑種的改變。
減刑的適用還要求罪犯服刑達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實際服滿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過自新。減刑的程序是由執(zhí)行機關向執(zhí)行地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減刑條件的,則可做出減刑的裁定,對罪犯予以減刑。減刑的幅度一般不超過原刑期的1/2。
(一)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不計入減刑之后的刑期之內;
(二)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執(zhí)行的部分,應計入裁定減刑后的刑期。
(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時,可以酌減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另外,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悔改立功表現,可以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
對于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處拘役緩刑的考驗期不能少于一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不能少于1年。
三、減刑與假釋的區(qū)別
減刑與假釋的區(qū)別主要有:
(一)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zhí)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二)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三)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jiān)獄里執(zhí)行相應的刑期。
(四)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fā)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guī)定的原則進行數罪并罰;減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zhí)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時,由執(zhí)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人民法院的減刑或假釋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執(zhí)行機關代為宣告。減刑、假釋裁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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