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賭博罪的行為有哪些
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
一是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于聚眾賭博的情況;
二是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yè)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三是以賭博為業(yè),即以賭博為常業(yè),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賭博罪怎樣處罰
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是出于獲取金錢和財物的目的,具體表現(xiàn)為以錢財作賭注,或者自己不參加賭博,但從賭博活動中抽頭漁利。如果參與賭博活動,涉及金額很小,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的,不構成犯罪。以營利為目的,并不要求行為人一定要實際上贏利賺錢,只要是主觀上有獲取錢財?shù)哪康?,并且實施了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即使事實上沒有贏得錢財甚至輸錢賠本,也不影響構成犯罪。
在執(zhí)行中,要注意區(qū)分賭博犯罪與一般賭博違法行為的界限。在認定賭博犯罪時,行為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不是以此作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場所、賭具等,但未從中漁利的,一般不應作犯罪處理,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