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這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jù)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依據(jù)有關(guān)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yīng)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qū)徖怼?/p>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規(guī)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jù),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diào)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zhì)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chǔ)上,及時、迅速地審結(jié)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
二、簡易程序的特點有哪些
(一)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二)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于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四)審判組織采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并獨自作出判決。
(五)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后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yīng)當一次開庭審結(jié),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六)裁判文書的制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七)審理期限較短。應(yīng)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ji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