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證人的條件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并受人民法院作證的人。證人就了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是證人證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除下列人不能作證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證人:
1、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證人,它們所提供的證據可能成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但絕不可能成為證人證言;
2、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人;
3、本案的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證人。同樣,本案的審判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證人。除上述人不能作證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無論他們性別、國籍、職務、宗教、信仰、民族、種族、政治狀況、文化程度、經歷等狀況如何。
二、刑事案件證人有哪些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fā)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