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在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一)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fā)現(xiàn)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二)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
(三)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二、證人證言如何審查
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為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后經過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在法庭審理中,應由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先向證人發(fā)問。
發(fā)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fā)問。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guī)則:發(fā)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對于發(fā)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發(fā)問方式不當?shù)?,審判長應當制止。
凡查證確屬采用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jù)或定案的根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