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證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除下列人不能作證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證人:
(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證人,它們所提供的證據可能成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但絕不可能成為證人證言;
(三)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證人。同樣,本案的審判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證人。除上述人不能作證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無論他們性別、國籍、職務、宗教、信仰、民族、種族、政治狀況、文化程度、經歷等狀況如何。
二、證人不出庭怎么處理
(一)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采取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對證人實行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同時,要大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正氣和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風范,為證人提供一個良好、寬松的社會環(huán)境。
(三)建立對證人的社會保障機制。
為證人辦理人身、財產保險,一旦人身、財產等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較好的補償外,可以象設立“見義勇為”基金那樣,設立“證人獎勵”基金,建立分級獎勵制度。根據證人在偵破、審理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對證人實施不同的獎勵,以此獎勵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四)對證人出庭作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要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項目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外地證人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人的勞動收入損失。至于具體的計算訴訟法,各地可以參照本地區(qū)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也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生活水平制定專門標準。
(五)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不能不承認,近些年來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于先進國家相比,還是落后的。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國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識便顯得更加重要。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證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更是公民的一項義不容辭的義務。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證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