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從犯的認定范圍
無論是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參與實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的犯罪,如在共同搶劫犯罪中,有人實施暴力行為,有人實施劫財行為,這就是簡單共同犯罪的適例),還是在復雜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間存在組織、教唆、實行、幫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應當根據(jù)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實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區(qū)分出主從犯,以便準確界定各共犯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區(qū)分主從犯的基礎是共同犯罪行為,不受各共犯人所觸犯罪名的限制。即使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性質已經(jīng)發(fā)生轉化,對于行為性質未轉化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按照其在參與共同犯罪行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法認定主從犯,如在實行入戶盜竊的共犯人轉化為搶劫犯的場合,對于消極參與共同盜竊并在樓下望風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根據(jù)其在參與共同盜竊犯罪中實際所起的作用,依法認定為盜竊罪的從犯。
二、認定主從犯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評價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應主要從各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實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觀危害結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來評判。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從地位明顯,另有些實行犯的主犯作用并不突出,對于后者,應依刑法謙抑原則的精神,認定為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從犯論處。
2、對于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獲個別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實難以全部查清,對于先行抓獲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認定主犯或者從犯。因為,倘若認定主犯,則可能因抓獲其他共犯人證明先前的認定存在錯誤;倘若認定從犯,則因不知其在共謀中的作用而顯認定依據(jù)不足。故不予認定主從犯,有利于先行作出的生效判決的穩(wěn)定性。
3、對于后來抓獲的共犯人,盡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決的共犯人沒有區(qū)分主從犯的,也可不予認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決的穩(wěn)定性。如果后來抓獲的共犯人確系從犯的,盡管先行判決的同案犯沒有被認定為主犯,也不影響從犯的認定,否則,則可能使其不當失去被依法減輕處罰的機會。
4、對于確實難以區(qū)分出主從犯的共同實行犯,當然也可以不作區(qū)分,僅在量刑上適當體現(xiàn)其所起作用的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