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是多久
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我國有期徒刑最高為15年,數罪并罰不超過20年。如果被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被假釋,則其考驗期限最長為10年。如果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在監(jiān)獄內已經將所減后的有期徒刑執(zhí)行過半,則再被假釋時,余刑已不足10年,考驗期限為余刑,當屬恰當。
如果減刑后在監(jiān)獄內尚未執(zhí)行所減有期徒刑的一半而被假釋,其有期徒刑余刑很可能超過10年,若將余刑定為考驗期限,就會比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10年考驗期限長。因此,按上述做法,即使其余刑超過10年,其考驗期限最多也10年。這樣,就既不至于比無期徒刑假釋犯考驗期更長(畢竟減為有期徒刑了),也不至于比因數罪并罰判處20年有期徒刑執(zhí)行過半者的假釋考驗期更短(畢竟是從無期徒刑減刑來的)。
二、服刑人能否獲得減刑假釋
服刑人能否獲得減刑假釋,是其改造積極性與主動性的反映,也是其社會危險性的反映。無期徒刑犯在服刑期間能獲得減刑,說明其積極主動地進行改造,表明其社會危險性的減小,其被假釋后所需考驗期限應相應較短,最多也應與未經減刑而直接假釋的無期徒刑犯相同,因為再危險,就不可能減刑了;
而對于無期徒刑執(zhí)行10年以上后直接假釋的犯人而言,雖然其達到了法定假釋條件,可也經過了10年以上服刑才取得,說明其改造積極性與主動性不能與執(zhí)行無期徒刑期間經過改造獲得減刑者相比,相對而言,說明其危險性較大,難于改造。因此其考驗期應長于無期徒刑減刑后的假釋考驗期限,至少其危險性與經過減刑而后假釋者相同,因為如果低于這個危險性,就應該能獲得減刑了。
所以說,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考驗期限,最短只能等于而不能少于無期徒刑減刑后的假釋考驗期限;無期徒刑減刑后的考驗期限,最長只能等于而不能長于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考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