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輕刑事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1、減輕刑事責任以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減輕刑事責任是在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確定之后加以考慮的問題,因而,其前提是有犯罪行為存在,并且應該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人追究刑事責任。
2、減輕刑事責任是相對于同種犯罪依法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的減輕。減輕刑事責任雖然是一個具有獨立意義的概念,但減輕刑事責任的存在要以刑事責任的實際存在,即行為人應承擔刑事責任為前提。減輕刑事責任是對同種犯罪應負的刑事責任的減輕。如15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后,要減輕刑事責任,這種減輕是相對于成年人無特定事由情況下實施故意殺人行為應負的刑事責任而言的,而非空泛的,無參照物的減輕。
3、減輕刑事責任是依法減輕。我國刑法雖未明確使用減輕刑事責任一詞,但減輕刑事責任的內容則是法律明文加以規(guī)定的。因此,刑事責任不能任意減輕,而必須依據(jù)刑法中所規(guī)定的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jié)。
二、殘疾人犯罪會減輕處罰嗎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看,要正確適用我國刑法典第19條關于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guī)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于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shù)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于極少數(shù)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后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于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和后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jù)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并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