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犯罪都不承擔責任嗎
我國刑法明文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tài),有些精神病人屬于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于發(fā)病狀態(tài)。
而《民法通則》也對精神病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患者個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
由此可見,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只是醫(yī)學上的精神病中極小的一部分,即對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響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簡單得出 “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一概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結論。
二、對精神病人該如何量刑
1、在刑罰適用方面,司法實務中應依據(jù)司法精神病鑒定關于行為人屬于限制責任能力及其等級、程度的鑒定結論,結合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其他個人情況,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進行綜合分析,具體裁量,確定刑罰。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屬于嚴重減弱責任能力的,應予以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主要是減輕處罰),也可以考慮緩刑的適用,直至免予刑事處罰;
2、對屬于中度減弱責任能力的,則應予以較適中的從寬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排除緩刑的適用);
3、對屬于輕度減弱責任能力的,應予以較小幅度的從寬處罰(原則上只能從輕處罰,且從輕幅度不能過大)。但是對于那些雖然是輕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犯罪,一般不應當減輕處罰,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考慮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