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動機,造成錯押、錯捕當事人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但應根據不同情節(jié),區(qū)別對待。對于出于嚴重官僚主義,極端不負責,草率從事,造成嚴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職守罪論處;對于情節(jié)嚴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于因缺乏經驗,思想方法主觀片面,或任務緊,案件多而粗枝大葉,調查研究不深入細致,事實證據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專業(yè)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則應作為一般工作錯誤,給予批評教育,使其總結經驗教訓,提高政策水平和業(yè)務能力,改進工作;必要時,予以紀律處分。
二、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一)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而誣告陷害罪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
(三)犯罪的客觀小間。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利用職權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其行為一定與職務活動有關;而犯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xiàn)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加以告發(fā)。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