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動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1、違法事實未被公安機關發(fā)覺時主動投案。
2、違法事實已被公安機關發(fā)覺但違法分子未被發(fā)覺時主動投案。
3、違法事實及違法分子均被公安機關發(fā)覺,但違法分子尚未受到傳喚或詢問時主動投案。
4、違法分子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違法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先以信電告知公安機關投案的。
5、違法行為尚未被公安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公安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違法行為的。
6、一般向公安機關直接投案,但向所在單位、政府組織或其他負責人明確表示投案并最后轉至公安機關的也視為投案。
7、經查實違法分子確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主動投案。
8、在傳喚、留置、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處罰執(zhí)行中,違法分子如實陳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種)違法行為的,以治安自首論。
9、互為侵害案件中,事后,一方主動報案并如實陳述自己違法行為的。
10、符合投案自首精神實質的其他行為。
二、如實陳述的要求是怎樣的
1、全部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至少是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違法事實。如果在交代過程中推委罪責、意圖逃避制裁或者歪曲罪質、隱瞞情節(jié)企圖蒙混過關,或者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均屬不如實陳述違法行為,不能認定自首。
2、在共同違法案件中的違法分子還應當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必須如實陳述同案其他違法人員在該案中的違法行為。如果僅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卻借此掩蓋其所知的同案犯的違法犯罪事實,故意包庇他人的不能認定自首。
3、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