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一)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三)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1、行為的非法性,即沒有非法阻斷的理由。有合法依據的行為則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正當防衛(wèi)中殺死不法侵害者、對死刑犯依法執(zhí)行死刑等。
2、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如匕首殺人、利用他人或動物殺人等;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如母親不給嬰兒喂奶導致其餓死、有贍養(yǎng)義務的人對被贍養(yǎng)人不讓吃喝致使被贍養(yǎng)人死亡等。不作為方式的故意殺人比較少見,一般要求行為人對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這種責任或義務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職務,或者基于先前行為,如一成年人帶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獸侵害時,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
3、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行為必須與死亡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故意殺人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前者指使用犯罪工具或不使用犯罪工具,以積極的或者攻擊性的行為殺害他人,后者則是指以消極的,應當履行某種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使他人死。在司法實踐中,前者的認定一般不困難,而后者的認定則要復雜得多。問題的復雜性主要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如何認定被告人是否負有防止或阻止死亡發(fā)生的義務,另一個是如何認定被告人的不作為與死亡的因果關系。
二、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的情形
故意殺人罪是我國乃至其他各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最重罪名之一,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故意殺人的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看出故意殺人罪原則上要判處死刑,又其他減輕的情節(jié)的可判處有期徒刑。
(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情形要判處死刑:
1、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時,又實施殺人的。如搶劫中殺人的。
2、出于惡意的報復,實施殺人的。這種行為主觀惡意非常大。
3、犯罪對象特殊。如孕婦、殘疾人、正在搶險人士。
4、多次殺人的。
5、組織殺人、雇兇殺人的。
6、教唆未成年人殺人的。
7、從后果上看,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多人嚴重殘疾的。
(二)但也有些情況不宜判處死刑:主要有:
1、因為婚姻、土地、鄰里、勞動糾紛引起的殺人事件。
2、有其他法定情節(jié)的。如未成年、孕婦、盲聾啞、自首、立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