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怎樣規(guī)定強奸罪的主體
強奸罪的主體屬特殊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構成強奸罪。根據刑法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強奸婦女包括奸淫幼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依照強奸罪定罪處罰。
婦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幫助他人強奸的,應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過、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條、第236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情節(jié)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布、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的規(guī)定,對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今后統一以強奸罪適用罪名,取消奸淫幼女罪的罪名。
二、法律怎樣規(guī)定強奸罪的客體
強奸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對非典型強奸行為來說,還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為婦女,既包括年滿18周歲的成年婦女,又包括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少女,還包括未滿14周歲的幼女。對于非典型強奸行為而言,其對象則只能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至于該婦女是我國公民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同胞還是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該婦女作風是否正派,是否為賣淫之女,是否為精神病或癡呆病病人,并不影響強奸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