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罪的類型有哪些
1、盜竊罪,把未使用暴力,脅迫的公然搶奪行為,列入盜竊罪范疇。這種類型的立法,一般是對盜竊手段不作秘密竊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規(guī)定包括公開取走。
2、強盜罪,把盜竊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竊取,而把公然奪取的行為也視為暴力,以強盜罪(即搶劫罪,下同)定勝。刑法規(guī)定:“(一)以暴力或脅迫搶取他人財物的,是強盜罪”,也無公然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罪規(guī)定。因此,對公然奪取不能解釋為“竊取”,只能理解為較輕微的暴力行為,歸列于強盜罪的范疇。
3、搶奪罪,對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列為獨立之罪。我國刑法認為,搶劫罪是重罪,公然奪取僅屬于一種輕微的強力行為,并沒有使用暴力傷人的故意,如視為搶劫的暴力,定為搶劫罪重罰,失之過重;但又與人們習慣上對偷竊行為視為“秘竊竊取”的觀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盜竊罪范疇,故采用第三種類刑的立法例,定為獨立的搶奪罪。
二、搶奪罪怎么認定
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shù)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shù)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guī)定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xiàn)債權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