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是侵占罪的告訴主體
我國刑法第98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告訴才處理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告訴?!案?8條之規(guī)定,侵占罪告訴的主體一般情形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因而人民檢察院 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是告訴的主體。(這里我們?yōu)榱撕啽闫鹨姲迅嬖V的主體稱為告訴權人)對于那些近親屬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告訴的,人民法院、人 民檢察院除非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之外不能受理,他們不是本罪告訴的主體,他們的這種“告訴”只不過是向司法機關反映有關案件情況,不能啟動訴訟。
這里我們應當明確對于人民檢察院告訴的情況是公訴亦或是自訴案件,此種情形下檢察機關告訴的仍為自訴案件,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9條明確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把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作為自訴案件四種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是將侵占罪列入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根據(jù)刑法第98條之規(guī)定,在被害人因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代為 告訴的,仍屬告訴才處理。我國刑事訴訟法并無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告訴的為自訴案件,而人民檢察院代為告訴的即為公訴之說。這里人民檢察院代為告訴的案件 仍然屬刑訴法第170條之一款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適用自訴程序。
(二)人民檢察院的告訴其實質是替被害人告訴,在被害人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檢察機關 代為告訴,稱之為擔當自訴。自訴案件不因檢察院之擔當自訴就變成了公訴,檢察機關亦非代替自訴人自為當事人。在這里,設立這種制度是為了保障那些因受到強 制、威嚇而使自訴權無法行使的被害人,而不是對當事人自訴權的取代,一旦當事人從不利狀態(tài)脫離,能夠表達訴求,檢察機關應當將訴權交給被害人而退出訴訟。
(三)我們認為此種情形適用自訴較公訴更符合立法本意。本罪適用告訴才處理制度是基于侵占罪為多發(fā)生在親朋好友間社會危害性較小,因而賦于被害人自訴權, 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利于糾紛的解決和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若適用公訴程序,自訴程序中當事人的和解、撤回自訴等訴訟權利則不能享用,無疑是對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一種剝奪,適用公訴程序有違立法之初衷。
(四)司法實踐中有檢察機關對侵占罪提起公訴的案例,因而有學者把它作為侵占罪存在公訴案件的理由。為 了規(guī)范該罪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曾在1999年第1期《刑事審判參考》中評析王嚴占侵占案時指出,“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他人遺忘物案件作 為公訴案件審判,是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這種做法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帶有一定的普遍性,應當引以為戒”。這表明司法實際中將侵占罪作為公訴案件審 理,是不正確的。侵占案件起訴與否,是自訴人的權利,自訴人完全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來決定。
二、侵占罪的告訴對象
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被害人及 其近親屬因財產(chǎn)被侵占向那些機關告訴,我們認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應當向司法機關告訴。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之規(guī)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 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者控告;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 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先采取強制措 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备鶕?jù)該條的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個部門進行告訴,一旦進行告訴即視為已告訴, 受理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