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金融機構怎么認定
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筑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運鈔車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的發(fā)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fā)放,現(xiàn)金流通和轉賬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閑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shù)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著嚴重的暴力行為,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
二、多次搶劫加重處罰嗎
要加重處罰。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于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于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盡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并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這里的另一種情形是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shù)額較大作為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shù)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著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shù)額巨大(也包括搶劫文物的情節(jié)),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至于這里所說的“數(shù)額巨大”的具體數(shù)額起點,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