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證言的形式有哪些
口頭形式,是指證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該形式是證人作證的基本形式。在審判實踐中證人大多是以口頭形式向法院陳述的,證人作證以到庭接受口頭詢問為主,主要是便于當庭質(zhì)證和確認。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且必須指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傳喚,當事人雖未申請,法院為了查明一定的案情事實,也可依職權(quán)主動地傳喚證人。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陳述已知的案件事實。證人作證以到庭接受口頭詢問為原則,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如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或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或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或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書面的證言應當庭宣讀,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但應注意的是,書面的證言不應認為是“書證”,而是“證人證言”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
二、如何提供證人證言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證言上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三)證言上注明出具日期;
(四)最后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