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先行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訴法第61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二)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三)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四)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沒有立案能否采取刑事扣留
沒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是從刑事訴訟理論看,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也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后,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從《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包括拘留在內的強制措施是偵查的一種輔助手段,只能在偵查過程中使用。沒有立案就不能偵查,也就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
二是從法律依據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28條規(guī)定,在立案前的初查中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guī)定》第106條規(guī)定,“對符合本規(guī)定第一百零五條所列情形之一,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xù)的,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xù)”;高檢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20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xù)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xù)?!睆那笆鲇嘘P規(guī)定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guī)定的先行拘留不是指先拘留后立案,而是指先拘留再辦理拘留相關手續(xù)。
因此,沒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