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時間如何確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0九條的規(guī)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jù)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xù)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xù)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適用刑事拘留應注意什么
其一,拘留是針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種緊急處置,具有隨機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guī)定,對于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 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可見,拘留是以現(xiàn)行犯為對象或為主要對象的隨機性緊急處置措施。
其二,拘留通常是偵查官員所享有的一種強制權力,具有行政性。由于拘留具有的上述特點,因此,需要在適用上有更強的靈活性和便宜性,它作為一種臨時性措施,也無須司法機關認可,而屬于偵查官員的一種特有權力,因而具有明顯的行政性,是具有行政性的偵查權的體現(xiàn)。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拘留權由偵查機關享有,不需要經(jīng)過具有司法性質的檢察審查和法院審查程序。
其三,由上述兩個特點所決定,拘留具有很強的時限性。鑒于拘留手段的隨機性、便宜性和行政性,為了維護公民權益,拘留時間應作嚴格限制。其嚴格 性表現(xiàn)兩個方面:一是明確規(guī)定拘留的時間限制。二是限制的時間較短。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拘留時間較長?!缎淌略V訟法》第69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 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 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