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zhí)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fā)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執(zhí)行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執(zhí)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
二、刑事拘留和拘役有什么區(qū)別
役與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
(一)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guī)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民事拘留適用于具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guī)定的六種行為之一,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
(三)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依據(jù)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jù);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jù);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jù);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jù)。
(四)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拘役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實踐證明,對于這些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如果判處有期徒刑又嫌過重,適用拘役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