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犯如何認定
教唆犯由于本人并不親自實行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比較難以認定。我們認為,在認定教唆犯的時候,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把教唆他人犯罪與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落的思想意識區(qū)別開來,在認定教唆犯時嚴格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要把教唆犯與以教唆的方式實行的犯罪區(qū)別開來,在認定教唆犯時嚴格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所謂以教唆的方式實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則把某些教唆行為直接規(guī)定為犯罪,例如,刑法第353條規(guī)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這一犯罪,雖然也采用了教唆的形式,但由于我國刑法鑒于這些行為的特點及其嚴重的危害性,已經(jīng)將其規(guī)定為獨立的犯罪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因而在認定教唆犯的時候,就不能將這些犯罪混同于教唆犯罪。
(三)要把教唆犯與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區(qū)別開來。教唆犯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犯罪,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由于這些被教唆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這些情況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間不發(fā)生共犯關(guān)系,教唆犯應對其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實施的犯罪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三、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如何確定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guī)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二)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