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確理解脅從犯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被脅迫參加犯罪”是指行為人受威脅被迫參與犯罪。脅從犯本不愿意參加犯罪,只是因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選擇,參加了共同犯罪的實施。當然,被脅迫參加犯罪雖非出于自愿,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參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決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強制,主觀上畢竟還是經(jīng)過了他的自由選擇,其行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險。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罪過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zé)任。
由于脅從犯參與共同犯罪活動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實施的犯罪危害行為是在被他人威脅、強迫,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其危險性要小于沒受精神強制而實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規(guī)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yīng)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即根據(jù)他參加實施的犯罪性質(zhì)、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對造成的危害結(jié)果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共同犯罪人中原來是被脅迫參加犯罪,后卻變?yōu)樽栽富蛘叻e極參加犯罪活動的,不能再確定為脅從犯,應(yīng)根據(jù)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以主犯或者從犯論處。
二、刑事案件中的脅從犯應(yīng)如何處罰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zé)任。
對被脅迫者要用“發(fā)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愿地參與犯罪行為,但后來嘗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愿地繼續(xù)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為還屬于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主犯了。
對于脅從犯,處罰原則是“應(yīng)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