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理由有哪些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p>
(一)可能判處管制、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根據以上兩處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是逮捕羈押的一個充分條件,而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是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此處的社會危險性不是犯罪的社會危險性,而是嫌疑人離開羈押場所會妨礙對案件的刑事或者對社會造成侵害。
二、親屬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除他本人有權提出申請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羈押的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在刑事訴訟的任何一個階段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哪個機關決定拘留或者批準、決定逮捕,就應當向哪個機關提出。在向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時,應當提供情況,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理由。這樣,便于司法機關在考慮或者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時,根據其各方面的情況綜合評判,作出決定。當然,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并不意味著申請一經提出,司法機關就必須同意其取保候審。是否同意取保候審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司法機關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取保候審,決定原羈押強制措施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守這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