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證言質證的程序
(一)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的質證,應經審判長許可。這表明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的質證啟動權由審方和控辯雙方共同行使。審方不允許,控辯雙方無權質證,質證喪失資格;控辯雙方不申請,質證蕩然無存,亦成為不必要。但是這兩種權利的性質不同,審方是程序性的控制權利,控辯雙方表現(xiàn)為程序性行使權利。對證人證言的質證程序權由審方控制,有利于審判程序運作有條不紊,從而也避免審判程序處于無序狀態(tài)。這兩種權利運作時,控制權應公正、均衡,不得由程序控制權妨礙控辯雙方程序性行使權的充分行使。
(二)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發(fā)問程序??剞q雙方對證人證言的發(fā)問程序一般應從控方開始。公訴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向證人發(fā)問,應針對證人陳述的關鍵性問題或者陳述不清與案情聯(lián)系緊密的問題進行,發(fā)問應緊扣證人予以證明的問題,保證證人證言證明的事項清楚、明了,使之深信無疑,有較強的說明力,然后由辯方進行發(fā)問。被告人、辯護人的發(fā)問應對證人陳述與事實、自然現(xiàn)象、情理相矛盾或者陳述模糊,甚至似是而非的地方進行,最大程序地揭露虛假,從中發(fā)現(xiàn)真實,有利于已,并使之影響審方。
控辯雙方通過行使程序訴權,對已方或者對方證人進行訊問和質問,并通過訊問證人和證人回答的范圍約束審方,推動程序向深化發(fā)展,并使審方從清楚、準確明了的證人證言中找出與案件事實的聯(lián)系,確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二、證人拒絕出庭該怎么辦
(一)對證人實行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二)對證人出庭作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要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項目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外地證人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人的勞動收入損失。至于具體的計算訴訟法,各地可以參照本地區(qū)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也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生活水平制定專門標準。
(三)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不能不承認,近些年來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于先進國家相比,還是落后的。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國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識便顯得更加重要。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證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更是公民的一項義不容辭的義務。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同時,要大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正氣和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風范,為證人提供一個良好、寬松的社會環(huán)境。
(四)建立對證人的社會保障機制。
為證人辦理人身、財產保險,一旦人身、財產等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較好的補償外,可以象設立“見義勇為”基金那樣,設立“證人獎勵”基金,建立分級獎勵制度。根據證人在偵破、審理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對證人實施不同的獎勵,以此獎勵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五)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采取相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