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jiān)管,至于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fā)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區(qū)別
兩罪的區(qū)別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帳外客戶資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帳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則沒有牟利目的要求。
(二)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的區(qū)別
對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而不是以本罪論處。
三、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幾年
犯本罪,數(shù)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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