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指對犯罪的外國人強迫離開中國國(邊)境的一種特殊的刑罰方法。它只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對本國人不適用,因此,我國刑法將其作為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的特殊刑種作了單獨規(guī)定。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不是都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jù)其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國際間的關系和斗爭形勢的需要等,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適用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驅逐出境。如某外國人在我國犯盜竊罪,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也可單獨判處有期徒刑。某外國人在我國犯間諜罪,可以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驅逐出境。
對于判處主刑,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一般應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后,執(zhí)行驅逐出境。是否判處犯罪的外國人驅逐出境,是獨立適用還是附加適用,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維護我們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來決定。這一內容體現(xiàn)了我國的主權原則。我國是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了罪,除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一律適用我國刑法,接受我國的法律制裁。
二、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有哪些
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jù)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