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市公安局稱,顏艷紅主觀上有尋求刺激的目的,客觀上多次對多名幼兒實施拎耳朵、膠帶封嘴等行為,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均初步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 對溫嶺市公安局認為無證虐童女教師顏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筆者以為應當謹慎,下面筆者做簡要的分析:
從刑法立法角度看,定尋釁滋事罪非常牽強。
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時為防止流氓罪成為一個口袋罪,將流氓罪分解為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本罪的主觀動機一般是無事生非、起哄鬧事、無理取鬧、逞能顯勢、尋求刺激、毆打無辜、橫行霸道等流氓動機。
本罪構成客觀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情節(jié)不惡劣的,不構成本罪。情節(jié)是否惡劣,目前最高法院尚無明確解釋,但也絕不是一般的毆打、辱罵、恐嚇就構成此罪。否則此罪又淪為口袋罪,不但立法初衷相悖,也使得人們在日常糾紛中,動輒得罪。
幼兒教師在課堂管理中,用多次對多名幼兒實施拎耳朵、膠帶封嘴等方式虐待兒童,其職業(yè)道德淪喪,確實令人發(fā)指。事發(fā)后立即被開除,也是自食其果。網上更是口誅筆伐,群情激奮,一時間這個幼兒教師成了過街老鼠,不但要承擔道德責任,承擔其他責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司法者在司法活動中應保持一份冷靜與理智,不應被沸騰的情緒化的“民意”所綁架,對該教師對兒童的毆打、辱罵、恐嚇是否達到犯罪的標準,做一個科學的評判。相信,本案會成為以后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重要標桿,對以后的司法實踐和產生巨大的示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