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指什么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根據(jù)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該法第2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本法?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二、什么情況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jù)被羈押或者被判處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六)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