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xù)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guī)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jù)選舉法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
二、減刑后對剝奪政治權利如何處理
減刑后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主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對于因確有悔改表現(xiàn),或者立功表現(xiàn),或者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相應縮短。具體來說,有三種情形:
1、被判處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被減為有期徒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相應減少至3-10年;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按刑法規(guī)定,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主刑相等,并同時執(zhí)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減刑后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相應縮短,也應與減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則,不能同時執(zhí)行;
3、被判有期徒刑減刑后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應當相應縮短,具體縮短多少,應視具體情況而確定,最少縮短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