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行為。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受賄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我國刑法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個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這就是所謂的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表現為斡旋受賄形態(tài)的受賄罪之間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犯罪主體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賄形態(tài)的主體直接為國家工作人員自身。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行為人先是利用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而斡旋受賄形態(tài)中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也就是說,他們所依靠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主體不同,前者為與行為人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后者直接為該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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