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飛行的危險性和易受侵犯性,為達(dá)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機組人員、乘客、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為代價。
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如何認(rèn)定
(一)罪與非罪
司法實踐中,在認(rèn)定某種行為是否構(gòu)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時,主要是把握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dāng)嚴(yán)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飛行安全。
如果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的不是暴力行為而是脅迫或其他行為;或者行為人不是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航空器以外的人員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強力;或者行為人乃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停機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或者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均不構(gòu)成本罪。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qū)別
本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但區(qū)別是明顯的: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多為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員;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壞航空器的發(fā)動機等。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破壞交通工具罪在時間上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機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三)本罪與劫持航空器罪的區(qū)別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飛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nèi)實施的。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犯罪行為只能發(fā)生在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nèi),犯罪手段僅限于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其包括正在使用中如停機待用的航空器,犯罪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航空幫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目的在于劫持航空器;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的故意,而無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四)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區(qū)別
重大飛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行為。兩者的區(qū)別是: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重大飛行事故罪則表現(xiàn)為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因而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行為。
2、犯罪主體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處于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乘客都可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從事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構(gòu)成;重大飛行事故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
飛機具有與公共安全密切相關(guān)的特性,這為一些犯罪分子達(dá)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往往出于種種卑劣的動機和目的,用暴力嚴(yán)重危害空中運輸安全。對此刑法必須予以回應(yīng),即用刑罰加以懲治。以上就是對什么叫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如何認(rèn)定的說明,希望能夠切實幫助到您,給您帶來某些啟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