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也稱舉證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者某些當事人對應予認定或者闡明的案件事實或者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應當收集或者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認定或主張事實有不能成立危險的后果。
特別關注:
1.公訴案件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承擔。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其控訴承擔證明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陳述。
4.在例外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承擔證明責任,被稱作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指我國刑法第395條第1款規(guī)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5.根據現行刑訴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有證明責任。
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又叫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
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達不到證明標準的疑罪應當從無處理。
有罪認定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事實清楚,是指刑法規(guī)定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一切事實均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都經過查證屬實;據以定案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解決;全案各部分事實情節(jié)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也就是說,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從整體上必須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明體系,從中得出的關于案件事實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排他的。即根據證據既可以充分認定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也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實施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