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給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權造成危害的犯罪行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是指嚴重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威望、制造社會混亂和社會恐慌、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科研秩序和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如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動等嚴重犯罪,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必須依刑法分則的具體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泄露國家機密、司法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
二、哪些情況適用緩刑
第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后再法定的時間以內(nèi)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wěn)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第二、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于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和犯罪情節(jié)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xiàn),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jié)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fā)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